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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 号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2017年5月17日 |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七条 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不配合实施实地核查计划的; (二)实地核查时不能试生产的; (三)实际生产地址、产品等与申请材料填写内容不符的。
(一)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生产许可决定作出的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设备等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存在纠纷暂时不能确定能否使用的; (三)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目录适用等问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
第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一)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的; (二)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的; (三)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一)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四)因产品质量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改正的。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三)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的; (四)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原料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