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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汞超标7473倍 诉电商获赔
发布时间:2016-03-23     阅读:3457 次     来源:法制晚报
  市民张女士在京东商城的第三方专营店买了“松竹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使用后被确诊为汞中毒、肾病综合征和低蛋白血症。经鉴定,五件套中的“松竹”牌晚霜汞超标7473.1倍。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认定,张女士的三项病症系使用涉案化妆品所致。同时认为多数消费者在京东商城上购物,是出于对京东公司的信任。现京东商城未尽到监管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法院判决京东商城和销售商共同赔偿张女士损失5.4万余元。《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京东商城会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但不会对产品进行检测。近日记者发现,涉案的“松竹”晚霜已被京东商城下架,在销售过这款产品的一号店、亚马逊网站也已经不见踪影,但淘宝等电商仍然有售。  事发经过  上京东买化妆品使用后出现汞中毒  2014年5月4日,张女士花99元在京东商城网站上买了一套名为“松竹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美白保湿祛斑补水去黄去黑色素)”的化妆品,套装中包括:清爽美白洁面乳、养白素、晚霜(美白祛斑霜)、日霜(深层护理霜)、玫瑰修复液。  张女士就医的记录显示,使用了上述美白祛斑产品不久后,她的身体开始出现不良反应:“2014年6月13日,眼睑出现水肿,尤其以晨起明显”,“8月15日发现下肢水肿”。  “先后去了三个医院。最后去的是307医院。”张女士在这里被确诊为汞中毒,并伴有肾病综合征和低蛋白血症。随后,张女士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29日两次住进307医院的中毒救治科,进行“驱汞、改善循环、补液促排”治疗,两次住院时间共计21天。  307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张女士的入院主因是“眼睑水肿3月余,双下肢水肿1月余”,血尿毒检示血汞24.7ng/ml,尿汞29.5ng/ml。张女士觉得很纳闷,自己好端端的,怎么会突然“汞中毒”呢?  在医院治疗期间,一位医生提醒了张女士。“大夫问我是不是使用了什么化妆品,我就说用了松竹脱丽露。”  顾客维权  起诉平台和第三方卖家索赔16.8万元  张女士所购松竹脱丽露的卖家是“雨滋专营店”。它是长沙雨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第三方网店。据了解,长沙雨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松竹脱丽露的代理销售商。  数次就医、两次入院,张女士身体受到伤害,经济上受到损失。张女士找到京东商城和雨滋公司,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协商赔偿事宜。“第一个找的是京东的客服,随后又找了雨滋公司。但答应的赔偿金额太少,连误工费都赔不了。”张女士的家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协商未果,张女士将京东商城和雨滋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31465.08元、误工费11277.32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2100元(住院共21元,每天100元)、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5793元、公证费11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共计168775.4元。  在张女士看来,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雨滋公司作为化妆品的代理销售商理应承担责任;京东商城系“松节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商品的销售平台,其在经营的商城网页上对所售美妆商品作了100%正品保证的宣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辩解  检验过销售商资质别人用了没问题  面对张女士的诉讼,京东商城辩称:该公司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既非产品销售者,也非产品生产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且,京东商城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确保了入驻商家的合法性,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商城还认为,张女士的病理症状与“松节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没有因果关系。首先,该美白产品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次,张女士使用该美白产品期间可能摄入其他含贡物质导致其汞中毒。再者,张女士并非是XX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从雨滋公司处购买并使用该化妆品的消费者,但别人用了之后都没出现问题。  京东商城提交了与长沙雨滋公司签订的协议。双方约定,雨滋店铺内商品,均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商品信息上传、展示、咨询答复、商品销售等;其销售及服务出现争议、纠纷,国家机关机构调查时,由其以销售者身份处理。京东不参与店铺经营,也不直接介入雨滋公司与其他人的纠纷。京东公司还提出,其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已经检验了雨滋公司的资质。  雨滋公司辩称,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是该公司所售出的化妆品导致其汞中毒。雨滋公司还认为,他们并非上述美白化妆品的XX销售者,张女士完全可能是在淘宝或其他网站上或者是实体店买到涉案化妆品。  法院审理京东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通州法院看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个,是涉案产品与张女士汞中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购买的“松竹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汞含量超过国家法定标准7000余倍,其本人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病情为汞中毒等,据此可以认定该产品汞含量超标与张女士汞中毒等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雨滋公司在法庭上要求张女士证明确实是使用了涉案产品才导致损害后果,但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是日用品,要求张女士证明既往已经发生的日用事实,无异于大大加重了她的举证责任。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中护肤品的每日使用量、购买涉案产品与病发的时间间隔、涉案产品的剩余量等,认定张女士确实在购买产品后进行了实际使用,且被鉴定的产品即是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从雨滋公司处购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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