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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日用化学制品等4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08     阅读:4119 次     来源:省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日用化学制品、洗涤产品、汽车清洁用品、电灭蚊器具等4种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发布。

  一、日用化学制品

  本次抽查了广州、中山、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汕尾、东莞、湛江、顺德、上海市、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江苏省常州市、苏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17个地市(区)43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日用化学制品。经检验,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75%

  本次抽查依据GB 19106-2013《次氯酸钠》、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T 18416-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蚊香》、GB/T 18417-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片》、GB/T 18418-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液》、GB/T 18419-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杀虫气雾剂》、GB/T 21241-2007《卫生洁具清洗剂》、QB 2548-2002《空气清新气雾剂》、QB 2549-2002《一般气雾剂产品的安全规定》、QB/T 4086-2010《玻璃清洗剂》、QB/T 4147-2010 《驱蚊花露水》、GB/T 14449-2008《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QB/T 4348-2012《厨房油垢清洗剂》、HG/T 2496-2006《漂白粉》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日用化学制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热贮稳定性、连续燃点时间、挥发速率、电热蚊香液最低持效期、杀虫气雾剂内压、雾化率、酸度、水分、内压力、泄漏试验、喷出雾燃烧性(火焰延伸长度)、酸碱度、有效氯、游离碱、铁、重金属、砷、总氯量与有效氯之差、热稳定系数、喷雾形态、耐热、耐寒、喷出率、pH、甲醇、稳定性、pH值、总酸度、表面活性剂含量、腐蚀性、总活性物含量、碱度、腐蚀量等3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涉及日用化学制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质量分数ES生物丙烯菊酯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连续燃点时间等2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二、洗涤产品

  本次抽查了广州、佛山、惠州、东莞、中山等5个地市42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洗涤用品。经检验,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0.0%

  本次抽查依据GB/T 13171.12009《洗衣粉(含磷型)》、GB/T 13171.22009《洗衣粉(无磷型)》、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GB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GB 14930.1199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分别对洗衣粉的表观密度、总活性物质量分数、pH(0.1%溶液,25)、游离碱(以NaOH计)质量分数、总五氧化二磷质量分数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衣料用液体洗涤剂的pH(25,1%水溶液)、总五氧化二磷、总活性物、规定污布的去污力等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手洗用餐具洗涤剂的总活性物含量、pH25,1%溶液)、去污力、荧光增白剂、甲醇、甲醛、砷(1%溶液中以砷计)、重金属(1%溶液中以铅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6批次,涉及洗衣粉的总活性物质量分数、pH(0.1%溶液,25)、游离碱(以NaOH计)质量分数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等4个项目;衣料用液体洗涤剂的总活性物、规定污布的去污力等2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三、汽车清洁用品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佛山、汕头、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揭阳、顺德等10个地市(区)45家企业生产的75批次汽车清洁用品,经检验,3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45.3%,剔除27批次仅标志不合格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9.3%

  本次抽查依据QB 2548-2002 《空气清新气雾剂》、GB/T 23436-2009《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GB/T 23437-2009《汽车上光蜡》、QB/T 2117-1995 《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分别对空气清新气雾剂的喷出率、pH值、内压力、泄露试验、耐寒、耐热、甲醇、标志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的冰点、pH值、相容性、外观、标志、热稳定性、低温稳定性、金属腐蚀性、对橡胶的影响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汽车上光蜡的密度、pH值、高温稳定性、低温稳定性、外观、标志、金属腐蚀性、对橡胶的影响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的水分及挥发物、pH值、净洗力、泡沫性能、高温稳定性、低温稳定性、漂洗性能、标志、腐蚀性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34批次,涉及汽车清洁用品的标志、金属腐蚀性、腐蚀性、pH值、耐寒、热稳定性等6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四、电灭蚊器具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惠州、中山、揭阳、顺德和浙江省台州市等7个地市(区)25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经检验,1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63.3%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76-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灭虫器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电击式灭蚊器具)、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电灭蚊器具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19批次涉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结构,螺钉和连接,输入功率和电流,内部布线等7个检验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我局已责成相关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包括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广东省日用化学制品、洗涤产品、汽车清洁用品、电灭蚊器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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